协会章程articles of association



第三章 会员

第七条 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。

第八条 申请加入协会团体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 

(一)拥护协会章程。 

(二)有加入协会的意愿。

(三)在标识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的合法组织。 

第九条 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 
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。 

(二)经理事会研究通过。 

(三)对热心协会工作的企业或有显著成就、特殊贡献的个人,由会长提名、理事会讨论通过,可聘为本协会荣誉会员;

(四)会员证由协会秘书处颁发。 

第十条 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 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  (二)参加本会的活动;
  (三)获得本协会提供的信息、培训及产品展示等服务的优先权。
  (四)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  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;
  (六)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; 

第十一条 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 

(一)执行本会的决议;

(二)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

(三)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
(四)按会员大会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;

(五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
(六)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;

第十二条 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,并交回会员牌证(不得退还所交会费或捐赠的财物)。 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
第十三条 会员企业违反行规行约,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,或者会员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,经理事会决定,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、同业制裁、除名等惩戒措施。造成严重后果的,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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